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一)联盟中文全称:生态水利与新能源国际联盟
(二)联盟英文全称:
International Alliance of Ecological Water Conservancy and New Energy
(三)联盟英文简称:IA-EWC&NE
第二条 联盟宗旨
以弘扬“开放合作、包容互鉴、共享共赢”为宗旨,致力于推动成员间在生态水利与新能源领域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文交流、政策研究等方面开展合作,通过创建交流平台、构建合作机制、倡导资源共享,促进全球生态水利与新能源领域高校、企业、科研机构间的共同发展、互利共赢。
第三条 联盟性质
联盟是由西安理工大学倡议发起,全球特别是沿线国家和地区涉及生态水利与新能源的高校、企业及科研机构等自愿加入,并共同成立的非政府、非盈利的开放性、国际化的多维度多边合作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联盟的组织结构
(一) 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单位各派一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4年。
(二) 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单位、非常任执行理事单位组成。其中,常务理事单位7个,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常务理事会的规模将根据联盟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三) 联盟设轮值主席单位1个,轮值主席单位由理事大会在常务理事单位中推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最多可连任两届。
(四) 根据联盟发展需要,设立联盟顾问若干名,由秘书处推荐,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联盟日常事务,向理事会负责。联盟秘书处设在西安理工大学。联盟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产生,每届任期4年。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审议通过及修订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 审议修订联盟的名称和调整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
(三) 审议决定联盟的终止或解散。
(四)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成员单位。
(五) 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理事大会;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年会(由轮值主席单位承办)。
(六) 理事大会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 制定联盟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发展目标、重要的学术活动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二) 提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听取秘书处工作报告。
(三) 审议决定理事单位的加入和退出。
(四) 审议联盟年会方案,年会议题与议程由理事提议,经秘书处汇总后提交任务理事会讨论确定。
(五) 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六) 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轮值主席单位的职责
(一) 主持联盟年度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负责筹备联盟年会。
(三) 处理其他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事宜。
第八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 起草文件。协助理事会和执行理事会起草联盟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和总结等。
(二) 项目管理。根据联盟发展需求,起草并发布项目指南、组织申报、过程管理、成果登记等。
(三) 内外联络。负责理事单位之间的联系,开展联盟与其他组织和机构的联络工作。
(四) 日常工作。包括筹备联盟各类会议、文件、资料和档案,建设并维护联盟网站,组织并负责联盟的整体宣传等。
(五) 联盟秘书处日常运行费用由西安理工大学负责筹集。
(六) 秘书长。秘书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向常务理事会提名秘书处组成人员。
(七) 每个理事单位应向联盟秘书处提供联络员及其联络方式。
第三章 理事单位
第九条 自然理事单位
联盟发起单位为联盟自然理事单位。
第十条 加入理事单位
联盟成立后,有加入意向的单位可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常务理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即可加入。
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权利
(一)共享联盟所拥有的政策、技术、文献等信息资源;
(二)参加联盟理事大会及其他联盟活动,承接联盟相关的活动;
(三)向联盟常务理事会与联盟大会提出建议,并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
(四)在适当媒体或有关活动中表明联盟成员身份;
(五)合理使用联盟徽章、标识及其他联盟所有的标志物,但以不损害联盟和其他联盟成员的利益为限。
(六)成员单位可在联盟框架下申请专项子联盟,联盟秘书处审议通过后开展合作交流等。
第十二条 理事单位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声誉;
(二)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活动有关规定;
(三)提供联盟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
(四)不损害其他联盟理事单位声誉或利益。
第十三条 联盟不对理事单位的行为和成员之间的行为提供保证,也不对理事单位的行为和理事单位之间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联盟日常运转费用,包括网站建设维护、通信联络等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五条 联盟大会、论坛及期间相关活动费用,包括场地、设备、资料、翻译、文具、市内交通、参观及宴请等,由承办理事单位筹措,可引进企业和其他机构赞助;国际旅费及住宿、餐饮费用由各理事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 合作内容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
在留学生教育、教师及专业人才培训、学生联合培养、合作办学、项目开发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
定期举办论坛、研讨会,建立多种形式的科技创新平台和技术推广平台等,在生态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调水、水生态保护、智慧水网、新能源开发与农业水利工程规划与建设等领域开展合作研究与技术推广。
第十八条 人文交流
本着平等互信的原则,遵循各自国家与地区的民族与宗教习惯,通过举办各种知识竞赛、文化体验、体育比赛、文化艺术节等各类活动促进人文交流。
第十九条 政策研究
鼓励理事单位间就与生态水利及新能源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开展协同研究,为沿线各国政府相关法律、政策的发展完善和互通互鉴提供决策建议。
第二十条 联盟促成的合作科研成果、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的惠益分享由合作方自行商议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详尽事宜,各方按照相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秉承公平互利的原则提议,由理事会组织修订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所有因中、英文版本引起的矛盾及争议,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立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